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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:严打侵害医生犯罪 医闹可追刑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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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5-2 15:01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5-01 16:51:00 来源: 中国新闻网(北京)
. b9 z" Z( @& i" S中新网5月1日电  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。通告明确,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. X9 k8 T. R) j8 B$ ~& ?通告称,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损坏医疗机构财产。
! _! h+ H* B% G4 Z- t7 g  [* s通告明确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加强内部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优化服务流程,增进医患沟通,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。: i3 o; B' p: R! i! Q
通告指出,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5 ~4 j" F  K" w. ?! m通告称,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、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,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、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。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。/ e3 e: R) U) Z, M/ S; ]
通告明确,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,并及时处理。未经医疗机构允许,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。4 x6 A& k) c; O$ s9 x6 z
通告指出,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3 q3 v+ G$ M; p( M! O通稿明确,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$ @; m* X8 N4 m+ X* u2 T  d# M7 f(一)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' m* i; i, A3 A  {7 A! M
(二)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;/ G* o# K: u6 a) l: _: @
(三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;
  N& X# }. k# e: r& r3 j(四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6 I3 Y, O, T" D" F  ~  W
(五)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. w1 |* v/ I7 g4 p' N4 o
(六)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;
/ q" N) m/ U; G+ H$ `(七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。+ ]; _$ ]" F3 h4 ?7 ?4 R4 w- g/ ^/ B/ 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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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5-2 22:39:4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知所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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