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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
" z6 F- s: J4 h) q/ g) o, f物简介
f$ z3 u* t6 |# O* o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
; T3 a( t" I; q5 W& g- h对话动机
4 c% ^9 b4 L/ j( L4 V: K/ }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
$ L) K, E. }- d1 K$ a- y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: A5 O0 c( Z7 W5 h- g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. q/ k" N3 i2 s$ r% `! P C- a% ~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1 x& g, D# p5 M2 Q1 l) F
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; ~9 h! X r L- s; t# g9 I: T( }
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+ I; N3 x1 m7 m: F# p9 q: q
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
- @ g' _2 f, c. V) ~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# ~% A- `7 _' ]/ Y! w
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
6 k; \4 J7 t% A- C1 K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
4 o3 K+ f R( Z9 x5 t7 b' R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) p8 |! `. _# l+ W1 U% P
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% V- n6 w# i, |1 X m0 \8 {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6 N: y$ N+ S8 d5 ~' `
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
4 O; L7 c# e: f7 c+ k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/ ~, R9 ^4 T# Y) a* u6 F& `) V0 |
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
1 F) r( D# C2 t, V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 k3 O: r' d) ~* m ~3 j8 [8 n
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0 @4 V1 I1 q- [
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
! X* H8 X( R! L$ R6 ?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6 i( e, g. J% `3 ~* v! W& m0 r* U
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3 k- k% I3 w, h) |/ R9 L* J
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" h6 _# M0 p; G& e3 D. p
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8 ^/ x7 N( M% |/ S* F
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
$ [+ y/ _' z, U9 X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) G& d! ~' ] a; j0 V1 [8 W( ^
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
- _+ Q2 k% g4 q- c2 T& t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
" J$ n% @1 b+ X3 }% a# Z5 C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
3 ^* Y6 n! Y* g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
[0 ]" [) o0 Y/ j4 b2 e0 s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, @ i0 K* C3 @- h3 m5 p; e, A
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
% ^5 f, A" D0 X( b# p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
+ d( q3 |% `' @% x+ S% u8 x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- Z% e. A/ J& n6 D* e
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, ?) H' {" a% O& t9 @/ j
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
4 J* H' V# D* L5 l: Z2 P- s4 o+ U, ~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
Y* u2 x$ F- D' [2 Z- `. K4 n2 d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6 U# Q& }3 X! ^( e; P( n$ F' g
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
# g% `3 A; O# u5 x# f' t) V, I# _0 n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
- L# \$ m7 m8 b/ d( y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
* S" q/ }5 a$ K8 z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1 x0 j4 h4 ^: q. B4 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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