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例“闯黄灯案”被罚者称罚款无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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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17 11:1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 
4 P, o9 U; ]5 L" C" v! P物简介
6 c$ c0 C- V" m- t  v7 v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# m* i6 s' \/ f
对话动机
& }) D/ l! M2 r$ s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+ m0 t# H1 B7 x: g' T, p/ f
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- {) f& G3 F7 M# \8 F( E# B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' k  Q' M6 m3 @# D. v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
+ X5 W$ ]# o3 S! v+ U1 `& i1 F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
0 M; j; z$ O4 I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3 X/ Y; C6 F' n. @
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  B8 t2 ?# A% z2 }( e& p; @! X
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
+ J' z3 Y# G2 H* L5 ?) ]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
# v9 a  H6 e8 ?  K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
  f* ]* Y7 M# A) T3 ?7 C4 u9 B' s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
% Z9 P- O6 q. p8 \7 X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0 ?/ ]0 R, ^$ t6 R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
+ U4 K. T+ H9 p9 d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
5 d& O- J' O. @* i, s+ r: |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  X. j0 p* k% r6 d: ^* r! I
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
0 m3 D. j8 M% ~1 F% p! w; s: A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) R9 ?% M" q& |, ^: V# }, g0 f1 ]/ G
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
8 y9 C+ d  I6 I  _, C3 T, e+ E' \; O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, W0 `4 y; `9 i+ C* _
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
0 z1 s, D( ~5 C  f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
. o4 Y4 k6 b6 r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5 ?/ {. q  ?/ {% ^3 ^2 ?3 ]. l
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$ Z! b, j8 C  Z( P$ m1 E( B( P2 W
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
' g- d! Y; {6 M6 d4 M* F/ G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$ ?( F) ~; t- X3 s
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
! m0 U; u3 e0 r) T2 e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
2 O; P# p/ f4 L% K5 n: v2 `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& D! C7 ]9 @2 O# E$ t
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3 m6 l9 Y1 {. r
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
/ f. M6 W4 P% J& E1 e+ ^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
# m& M. R6 ?" g: y# Q; y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* X" \4 b7 t8 ?/ S
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  K1 l/ g7 A+ L1 N- C
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2 B6 [* a7 h' A( Z' h. F
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  |8 O9 o/ F9 e7 E; L3 h
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
% e! H$ ~# j. [, W1 L6 V9 c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
$ k$ F; `/ ~2 _2 u2 \+ L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+ U5 l: ?# [# X1 J6 m( o3 F/ _6 M
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
/ U* E3 w8 e6 F% J/ J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
  p2 i3 f$ ~% g" d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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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zr
发表于 2012-4-23 01:3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连个交通灯都理不好的国#,还要释法,无语,真它妈的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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