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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委:严打侵害医生犯罪 医闹可追刑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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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5-2 15:01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5-01 16:51:00 来源: 中国新闻网(北京)
3 O; r$ |- @, S中新网5月1日电  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。通告明确,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* T: P( R* i0 _! \9 c通告称,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损坏医疗机构财产。+ j" f- b* G- a4 s" l3 C
通告明确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加强内部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优化服务流程,增进医患沟通,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。: X9 z6 J0 f  A" i, M8 ~
通告指出,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。$ N9 ], z, R. r4 h/ S
通告称,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、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,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、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。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。2 I% m  O' |2 i# n, S: k
通告明确,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,并及时处理。未经医疗机构允许,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。
- H6 m+ U2 K$ a6 h) y# |通告指出,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' _/ P, t# ?/ a- Z通稿明确,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" G* A" U$ ]& X% ](一)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
6 {* D' y7 O0 `(二)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;1 v4 L& ~) W( i
(三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;, X. s# H% p* y
(四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5 L& A. S1 W; ~( Y: }(五)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2 F7 s! O- v/ C' v4 s6 o" r
(六)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;# r* [8 v, U- C- W' O; f
(七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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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5-2 22:39:4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知所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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