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例“闯黄灯案”被罚者称罚款无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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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17 11:1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 4 m- K5 D- w  p: X! \- \
物简介" a  M4 [' H% z& D+ U+ w$ o
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
0 I9 ?! w  p: j- S对话动机
9 W/ N1 h5 o* i  M6 i1 L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
' W+ Y/ U6 C6 b0 r6 N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. ]) }2 r6 m: m- |5 x/ u4 v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
3 A. q+ ]; Y; s0 C# M; m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: S# [  E5 i& p. g0 D. |0 X$ B
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" V& }) w0 n( N! d* l; ?: P4 k1 P
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7 V* T8 Z* n3 k3 z5 B3 `
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
) l- G1 U) d! Z( B+ Q; m$ X% g: I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
# ^! e/ o# ~1 @5 H6 L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
1 \% i& u( G) N7 f! a2 Y! [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( V  I' @3 ~2 L! k
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- |7 V# L; }& S9 z
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1 N6 @0 |- ~5 c  N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
' ^5 g8 `; L8 {5 x$ E4 e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
3 y0 k2 R0 H+ Z/ D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
$ o$ H3 |* n* b8 h# N% r! O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! d) U$ M: L  t" z
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
# N" x" `: `9 B: F- E' Y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
1 B6 M3 S  _/ g  N, m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4 l4 Z5 a/ g+ S$ D( l
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
' R7 T/ @2 n$ R) C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5 S7 F4 t% B2 I5 z: U0 A3 r
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
) u' n: Z6 z' A5 \& v# P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
' a$ |2 e/ j. `. ^8 @4 D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
. H0 e- q& U$ ]0 f% N6 e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
9 m- m8 E# Y* f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
$ E1 U6 T' m2 S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* z8 v: ?  i9 b/ \+ e) \
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
6 W/ I- t4 ?+ k- S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# J1 V/ b' r: ^+ k( ~
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
" }% x4 a" v* x: }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
0 v" n5 x2 F( j' F# a1 k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
2 d# M. u3 A; d) `* |# y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' C) r# q8 E/ a! r* n1 G
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
+ F6 s: J( V9 j, z# k7 b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, v: _8 w2 _. Y- C1 e
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# \5 `, d9 R9 p% k
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2 L6 s# P; Y! q
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5 F/ n- `( e, t1 f
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, H! n( F. C6 D9 l
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
& K- B- j, n8 v2 G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( P' q+ W) K' 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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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zr
发表于 2012-4-23 01:3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连个交通灯都理不好的国#,还要释法,无语,真它妈的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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