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例“闯黄灯案”被罚者称罚款无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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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17 11:19:1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 
% K4 x+ E( E) C6 F物简介4 r; s  t  D% i9 P5 g/ |4 ?
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+ ?8 K/ u# ]) Z
对话动机
+ d% v  O4 O. {, }8 O  i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& U- I' w$ w1 s: K, j2 _' o
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! b9 n: V3 l- A: S
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2 w- O; Q% A2 D2 w$ s3 X
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6 h& G5 c0 o9 l! y
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1 m' n* [% Y' J' {/ u9 k1 P2 Y# M
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
6 N7 A/ V+ i0 m" ?% d  @1 o4 J0 C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& E+ h/ N7 m/ T% p$ J# p& O2 x# r
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
/ p* @( N  x1 U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
0 s; m. o8 ]/ J. M/ @7 u# s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, z5 t! z- E1 H" H* ?: i
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
' Z- y( m, O' L3 t0 x" Y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0 d0 {+ d3 e* k  A+ y- U* l: Z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
7 f$ p8 @2 U8 w3 G$ O# }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
4 m7 {. p+ x9 H1 B3 g2 O7 p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0 K$ j/ }! K. Y: x  L
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; m$ Z6 d% ~- _( Y! @
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
4 D% _4 ~" |% T: [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8 h  u" n& P+ ~1 X5 \& U6 N
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
" J/ ]( ?+ i, A4 l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0 e+ p* k- E, S$ r7 D  h$ i( s
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) \% B- u+ K& B
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
0 p; m0 \4 X+ `4 i0 k- s; x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* m3 Q# h7 j5 d) ~/ K6 A. p# Q
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
- Z* t) A8 r' `6 H# J. ^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
/ l4 t! d2 |% ~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" D0 V$ S0 W3 o% B$ A1 g4 p
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9 L+ d3 X% L/ J% ^# S5 V5 z
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
9 g, E  s7 l; l( v0 ~; `" u6 w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
, q% w8 R2 A9 E. X5 k. A! V6 W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) A+ p% |" t) K; K0 x' l
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' T: I( z' J8 h' O* B" v
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
8 X0 s* P* B+ K9 D  r9 X. |5 i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
0 J1 Y; F! r. N! S& Z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
6 T, q. r9 P$ B- W1 T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
7 Q) z' B4 b% J9 f5 U  y, g5 ^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
% i# s0 u' z2 `6 \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
. q' B6 a, W. `+ Y# J2 d7 [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
7 e4 D- c( Z7 X, l0 G% W# h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
" `2 R) y+ j7 \) z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' }3 O) }1 u: R2 g3 V1 F2 w. J, a$ l2 b
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! y* |6 J; m$ T( i* 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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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zr
发表于 2012-4-23 01:32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连个交通灯都理不好的国#,还要释法,无语,真它妈的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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