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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04-17 02:31:36 来源: 新京报(北京) 6 A. m0 y4 A+ M8 X
物简介
; D& Q, l" }% v5 S舒江荣 浙江海盐人,现在海盐县司法局工作。曾从事律师、公证员工作,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。
; m" t$ T8 Y4 ?对话动机1 q# u6 a1 A- A' r, B* Z/ {, _
2010年7月20日,舒江荣驾驶轿车被监控记录,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,所驾车辆越线继续行驶。次日,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闯黄灯,对其处罚150元。$ t# e7 c) Q8 ]% d' S* n
因不服处罚,2011年7月,舒江荣向海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。被驳回后,又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- j5 @7 N9 w* I5 S: b& |
败诉后,今年1月19日,又到嘉兴市中级法院上诉。4月6日,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: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。7 ~; J: Q) z( `# Z4 {1 [
违反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规定* J% M" h, e4 W l9 V* L% i) o3 a' S
新京报:你交了150元的罚款,为什么后来又提起行政诉讼?( U% |" k9 j Q8 M7 Y s9 B
舒江荣:我是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,如果有了这种新规定又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话,我们就要重点宣传。所以,我一回到办公室就去看罚单上的依据,然后查阅法律条文,但没找到黄灯通行要罚款的依据,) \4 N B- k3 A5 \9 D/ d
新京报:你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?
& h6 A r7 o+ `( x3 U舒江荣:国务院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38条规定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并没有说“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”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6条规定“黄灯表示警示”,所以,这个处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。
9 |: t- ~& G& u新京报:你一直强调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,作为法律工作者,你找不到解释?( Z. A5 z; O4 N; {
舒江荣: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”是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条的规定。我都弄不懂了,按照法律,黄灯亮时没有禁止,对通行行为进行处罚是解释不通的。谁有权制定黄灯禁行?这涉及到立法权限问题的。我国的《立法法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,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制定。2 @ x: |: \2 `- h! f* ^2 m" P
通行权属于人身权。黄灯禁行,只能由法律规定。现在的问题是,交警反推出来黄灯不能通行。交警有没有权力反推?法规能不能设定禁止通行条款? K% r6 @. H3 o; C+ v" G; O
新京报:对于判决结果你认同吗?
5 ?7 W% \% o3 Z2 Q5 E舒江荣:我尊重,但不赞同。
" ]- Y7 O; q9 D& F“黄灯禁行,缓冲作用会被扼杀”* h' V2 R: d( s2 o
新京报:你有没有换位思考,法院判决考虑的是什么?
" P( E/ ^0 m7 \+ E' g. V舒江荣:我与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对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理解。( v. R. Y) ?0 h5 _3 F
法院认为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,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为什么嘉兴中院要搞反推?因为冲黄灯太危险,带来了巨大的危险性。& B# b! `/ v5 {# y1 \
新京报:在你看来,黄灯起什么作用?
1 w0 D8 H0 O9 B! M舒江荣:黄灯是起缓冲作用的,它的警示作用是法定的。我举个例子,如果一辆载有危险品的货车从上海到嘉兴,在嘉兴境内遇到黄灯。如果这个时候他想到,嘉兴是禁止黄灯通行的,来一个紧急刹车后果会是什么?如果危险物品掉下来引起爆炸怎么办?如果造成追尾引起爆炸又会怎么样?这个例子就说明,黄灯被禁止通行,缓冲作用就被扼杀了,社会危害性非常大。) w+ W3 i. ~8 P- |
新京报:你认为禁止黄灯通行不能减少危险?
/ W8 Q7 R3 }$ d& S/ f0 n舒江荣:原来的抢行危险没有解决,又增加了新的追尾危险。抢行是人的问题,不是物的问题。我们要推倒强加在黄灯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辞。如果黄灯禁止通行了,出现了冲绿灯现象,难道我们还要禁止绿灯通行吗?" R" Y7 x( H# y% i% l
新京报:你了解过黄灯指示的国际惯例吗?
! L8 Y; n4 p% I1 U! j7 a舒江荣:按照国际惯例,黄灯通行没有被禁止。
t+ T" w8 t9 Y; g, w例如,在美国,车辆遇黄灯时,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安全地通过交叉口,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。那么,根据这一规定,无论车辆是否已过停止线,黄灯通行都没有被禁止。5 u B V0 s! C4 d* C4 Z0 }
“执法标准宜粗不宜细”; l" U; I" ^8 C9 G# { K1 {% w" {4 B0 ]
新京报:有媒体报道,目前,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,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。( ?# Y8 Y2 l3 E: C, s
舒江荣:看到这个消息,我特别高兴。公安部的发言非常谨慎,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说的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》第25条,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安全信号,我希望得到执行。
: P, j$ e8 _6 l) Y9 V* a4 u* r! I新京报:之前没有执行吗?. E4 ^/ X2 O6 G; `1 w
舒江荣:全国各地关于黄灯通行的规定都不一样。嘉兴这样判了,说明嘉兴的黄灯不能通行。据我了解,杭州市和江苏省是地方立法禁止黄灯通行的,上海是不禁行的。' a1 S% H5 S7 @ s: `+ t
我要声明一下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闯”黄灯这个词。我只是说过黄灯通行或穿越黄灯,如果说“闯”黄灯也要加引号的,“闯黄灯”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,但黄灯通行和穿越黄灯没有这个意思。
, T# u( J" Z4 e6 ~% @/ D& F新京报:作为首例闯黄灯起诉者,你对闯黄灯行为的执法标准有什么建议?; r J1 M/ p( s# ?% t
舒江荣:宜粗不宜细,因为道路的情况千差万别。只要不超速,不紧急刹车,让驾驶员有充分的处置权,就是最安全的。
# P; d+ K$ I: P' A6 L! s5 a如果认为冲黄灯行为很危险,可以通过限制路口的车速来实现,而绝不能禁止黄灯通行。
, z5 }' {3 Y6 A' u0 S5 S2 h新京报:你还有进一步的打算吗?
$ j y P+ W8 e舒江荣:如果公安部制定标准黄灯是可以通行的,那么,客观上也就纠正了错误。如果其他地方都效仿嘉兴,我想会有更多的人认识到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危害,就会有更多的人出来制止这种错误的。. y, Y4 o/ y' a+ o$ b
这个案件引出的问题很多,我想写成一篇调研文章,交给有关部门。
+ @8 W, Z/ G7 h: Y% d审判长:“黄灯亮时,仅越线车辆可通行”
0 [* k# T0 `+ I/ R对此次终审判决的理由,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对媒体解释说:理由一,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,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。如按此理解,违背了该法条语意体系上的内在逻辑,使得黄灯与绿灯意义雷同,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。
( U6 [4 N- |* L$ G+ h理由二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,省略掉黄灯亮时,禁止车辆通行的字样,直接规定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,言简意赅,更加符合立法语言的要求。0 O) n. f8 E; d4 C
理由三,黄灯作为绿灯充分放行之后,向红灯的过渡,其设置的目的,应当是黄灯转换红灯的时间,使得在绿灯放行过程中,正常驶入交叉口,但还没有通过的车辆,迅速安全通过,清空交叉口滞留的车辆,为冲突方向的绿灯放行做好准备。因此,出于安全驾驶目的,黄灯亮时,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,除此之外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。# ]6 {! T; l- W/ Y" a
(本文来源:新京报 作者:周亦楣)2 o6 A1 V' g' { E- B2 s1 o" G3 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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